
一、本部本年10月24日臺教文(六)字第1030155040
號諒達。
二、計畫申請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為俾申請單位有充足時間研提旨揭計畫,本部
原定104年計畫申請受理期間自本年11月1日11
月30日止,現延長至本年12月15日(星期一)
下午17時止。請將計畫送達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
司海外台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科(以郵戳為憑)
(二)籌組團隊應徵得合作夥伴同意並簽訂申請團隊合
作協議書(格式自訂),並應於協議書中敘明團
隊合作伙伴之權利義務關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