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政府教育局(函)→檢送第3次修正本市108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乙份,請查照。

本次修正旨揭計畫第壹拾肆條全國賽績優選手獎勵方案規定,說明如下:

一、優勝獎金: 
(一)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特優者,頒發特優獎金新臺幣(以下同)
    2萬元,指導學生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獲得特優者,頒發指導獎金5,000元。 
(二)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有競賽獎金之所得者,應依規
    定扣繳款稅。」又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,超過2萬元整,應預扣
    10%稅額。 
(三)指導老師應全程陪同學生參與本市代表隊集訓活動,如請假次數超過
    3次(含)以上者,則取消上述獎金(因公務因素確實未能參加者,不在上
    限規定,惟應依規辦理請假)。 
二、 行政獎勵: 
(一)競賽員部分:屬學生者,依各校敘獎辦法本權責核予獎勵,屬公務人
    員或教師者,嘉獎部分由本局函知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,獲特優
    者記功1次,優等者嘉獎2次,甲等者嘉獎1次;另學生組競賽員獲甲
    等以上者,其就讀學校校長核予嘉獎1次。 
(二)指導人員部分:由本局函知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,指導學生獲特
    優者記功1次,優等者嘉獎2次,甲等者嘉獎1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