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本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之學校,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
優良者,依據「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」訂頒「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
言學校實施計畫」;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,依據「客家
基本法」第9條規定訂頒「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計畫」。
二、108年度旨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期限為109年1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,逾期
不受理;爾後告揭2項實施計畫申請收件期限為每年10月31日前。
三、請鼓勵相關單位、人員踴躍申請,收件地址:(24220)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
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,信封上請註明:申請「獎勵推
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」或「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實施
計畫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