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(函)⭢為展現國家語言推動一致性,請貴校配合「國家語言發 展報告」,課程開設名稱優先使用第一組書面建議用語 ,請查照。[113/07/23]

說明:
依據行政院111年8月22日院臺文字第1110025587號函及
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辦理(詳
如附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