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(函)→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,請查照轉知。
教育部(函)→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,請查照轉知。
一、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6期,請至總統府網站(http://www.
president.gov.tw)之「公報與法令」項下查閱瀏覽。
三、本案修訂第一條、第二條、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;並增訂第五條之一、
第十四條之一、第十五條之一、第十六條之一、及第二十四條之一,
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,應鼓勵員工及教師
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