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(函)→有關本部補助辦理本(105)年度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事宜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教育部(函)→有關本部補助辦理本(105)年度藝術教育活動案件受理事宜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一、為落實推動藝術教育活動,本部於102年2月8日以臺教師(一)字第
1020015195C號令訂定發布「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
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」,並於本年1月14日以臺教師(一)字第1040162
451B號令修正發布本要點在案(如附件)。
二、依本要點第6點第1款第1目之申請作業規定,申請單位應檢附公文1份
、活動申請表件一式5份、活動計畫書一式5份,於下列期間函報本部
申請補助:
(一)每年1月申請當年度3月至8月辦理之活動。
(二)每年7月申請當年度9月至次年度2月辦理之活動。
三、本年第1期(即辦理期間在本年3月至8月)之藝術教育活動案件,受理
期間至105年2月1日止(105年1月31日遇假日順延)。
四、請貴單位(並請轉知轄管之學校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、團體)若欲
申請案件,請於前開受理案件期限前,備文檢附相關資料送部審查,本
部將以各申請單位之公文發文日期或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五、「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」及申請表件,請至教育部
全球資訊網:http://www.edu.tw//本部各單位/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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