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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(函)→檢送「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推廣實施計畫」乙份如附件,請各校踴躍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
教育部(函)→檢送「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推廣實施計畫」乙份如附件,請各校踴躍提出申請,請查照。

一、為增加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,並藉由華語文的學習,增進印度
    學生對我國教育文化的瞭解及吸引印度學生來臺就學,特訂定「華語
    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推廣實施計畫」。申請說明如下: 
(一)參與計畫單位:與印度學校建立良好合作關係之國內大專校院。 
(二)受理申請時程:申請學校應於107年11月5日(星期一)17時前,填具
    「選送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建議名單」(如實施計畫附件1),並檢
    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式2份,向本部提出申請;如逾期申請、屆期未補正
    或補正不全者,本部得不予受理。
(三)補助項目:學校與印度學校洽談成功並提出徵聘華師需求,經公告擇
    選錄取者,本部將補助生活費、初次赴任來回機票費及教材教具費(年
    約新臺幣54萬至56萬7,000元);另在符合當地法令及不影響本職教學工
    作的前提下,華語教師得在任教印度學校內協助印度學生來臺就學相關
    諮詢及宣傳我高等教育交流合作等事宜。參與本計畫之國內大學如應實
    際業務需要,提供華語教師額外津貼,應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(如所
    得稅法、勞工保險保險條例、全民健康保險法等)。 
(四)所報華語教師需求申請表中,華語教師起聘時間應為108年12月底前,
     聘期得配合印度學校至少1學年(得為跨年度計畫),例如聘期得為108年
    9月至109年8月。 
二、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劉玉婷小姐,聯絡電話(02)77
    365634,電子信箱:edith@mail.moe.gov.tw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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